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公 告
2015年第23號
關(guān)于批準發(fā)布GB
7588-2003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
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GB
7588-2003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,自201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,現(xiàn)予以公布(見附件)。
國家標準委 2015年7月16日
附件
GB
7588-2003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(guī)范》
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
2
引用標準
增加:
GB/T
24478-2009 電梯曳引機
3.18
轎廂意外移動 unintended car movement
在開鎖區(qū)域內(nèi)且開門狀態(tài)下,轎廂無指令離開層站的移動,不包含裝卸載引起的移動。
7.2.3.1
層門在鎖住位置時,所有層門及其門鎖應有這樣的機械強度:
a)用300
N的靜力垂直作用于門扇或門框的任何一個面上的任何位置,且均勻地分布在5 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,應:
1)永久變形不大于1
mm;
2)彈性變形不大于15
mm;
試驗后,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。
b)用1000
N的靜力從層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門扇或門框上的任何位置,且均勻地分布在100 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,應沒有影響功能和安全的明顯的永久變形[見7.1(最大10
mm的間隙)和7.7.3.1]。
注:對于a)和b),為避免損壞層門的表面,用于提供測試力的測試裝置的表面可使用軟質(zhì)材料。
7.2.3.3
層門/門框上的玻璃應使用夾層玻璃。
7.2.3.7
固定在門扇上的導向裝置失效時,水平滑動層門應有將門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裝置。具有這些裝置的完整的層門組件應能承受符合7.2.3.8
a)要求的擺錘沖擊試驗,撞擊點按表7和圖7在正常導向裝置最可能失效條件下確定。
注:保持裝置可理解為阻止門扇脫離其導向的機械裝置,可以是一個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門扇或懸掛裝置的一部分。
7.2.3.8
對于帶玻璃面板的層門和寬度大于150 mm的層門側(cè)門框,還應滿足下列要求(見圖7):
注:門框側(cè)邊用來封閉井道的附加面板視為側(cè)門框。
a)從層站側(cè),用軟擺錘沖擊裝置按附錄J,從面板或門框的寬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規(guī)定的撞擊點,撞擊面板或門框時:
1)可以有永久變形;
2)層門裝置不應喪失完整性,并保持在原有位置,且凸進井道后的間隙不應大于0.12
m;
3)在擺錘試驗后,不要求層門能夠運行;
4)對于玻璃部分,應無裂紋;
b)從層站側(cè),用硬擺錘沖擊裝置按附錄J,從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寬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規(guī)定的撞擊點,撞擊大于7.6.2
a)所述的玻璃面板時:
1)無裂紋;
2)除直徑不大于2
mm的剝落外,面板表面無其他損壞。
注:在多個玻璃面板的情況下,考慮最薄弱的面板。
表7
撞擊點
擺錘沖擊試驗
|
軟擺錘
|
硬擺錘
|
跌落高度
|
800
mm
|
800
mm
|
500
mm
|
500
mm
|
撞擊點高度
|
(1.0
± 0.1) m
|
玻璃中點
|
(1.0
± 0.1)m
|
玻璃中點
|
無玻璃面板的層門
[圖7a)]
|
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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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|
|
具有較小玻璃面板的層門
[圖7b)]
|
×
|
×
|
|
×
|
具有多個玻璃面板的層門[圖7c](在最不利的玻璃面板上測試)
|
×
|
×
|
|
×
|
具有較大玻璃面板或全玻璃的層門
[圖7d)]
|
×
(撞擊在玻璃上)
|
|
×
(撞擊在玻璃上)
|
|
具有位于1
m高度處開始或結(jié)束的玻璃面板的層門[圖7e)]
|
×
|
×
|
|
×
|
具有位于1
m高度處開始或結(jié)束的玻璃面板的層門[圖7f)]
|
×
(撞擊在玻璃上)
|
|
×
(撞擊在玻璃上)
|
|
大于150
mm的側(cè)門框
[圖7g)]
|
×
|
|
|
|
具有視窗的門
(7.6.
2)
|
×
|
×
|
|
|
注:×表示考慮該項試驗
|
#FormatImgID_0#
#FormatImgID_1#
注1:圖7e)和圖7f)兩者選一;
注2:選擇最薄弱的玻璃面板進行試驗。如果無法確定最薄弱的面板,均進行試驗;
注3:對于定義為1
m的撞擊點,誤差為±0.10 m。
圖中:
● 軟擺錘沖擊試驗的撞擊點
○
硬擺錘沖擊試驗的撞擊點
圖7
門扇的擺錘沖擊試驗 — 撞擊點
8.11
轎門的開啟
8.11.1
如果由于任何原因電梯停在開鎖區(qū)域(見7.7.1),應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過300 N的力,手動打開轎門和層門:
a)轎廂所在層站,用三角鑰匙開鎖或通過轎門使層門開鎖后;
b)轎廂內(nèi)。
8.11.2
為了限制轎廂內(nèi)人員開啟轎門,應提供措施使:
a)轎廂運行時,開啟轎門的力應大于50
N;和
b)轎廂在7.7.1中定義的區(qū)域之外時,在開門限制裝置處施加1000
N的力,轎門開啟不能超過50 mm。
8.11.3
至少當轎廂停在9.11.5規(guī)定的距離內(nèi)時,打開對應的層門后,能夠不用工具從層站打開轎門,除非用三角形鑰匙或永久性設(shè)置在現(xiàn)場的工具。
本要求也適用于具有符合8.9.3的轎門鎖的轎門。
8.11.4
對于符合11.2.1 c)的電梯,應僅當轎廂位于開鎖區(qū)域內(nèi)時才能從轎廂內(nèi)打開轎門。
9.11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
9.11.1
在層門未被鎖住且轎門未關(guān)閉的情況下,由于轎廂安全運行所依賴的驅(qū)動主機或驅(qū)動控制系統(tǒng)的任何單一元件失效引起轎廂離開層站的意外移動,電梯應具有防止該移動或使移動停止的裝置。懸掛繩、鏈條和曳引輪、滾筒、鏈輪的失效除外,曳引輪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喪失。
不具有符合14.2.1.2的開門情況下的平層、再平層和預備操作的電梯,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9.11.3和9.11.4的驅(qū)動主機制動器,不需要檢測轎廂的意外移動。
轎廂意外移動制停時由于曳引條件造成的任何滑動,均應在計算和/或驗證制停距離時予以考慮。
9.11.2
該裝置應能夠檢測到轎廂的意外移動,并應制停轎廂且使其保持停止狀態(tài)。
9.11.3
在沒有電梯正常運行時控制速度或減速、制停轎廂或保持停止狀態(tài)的部件參與的情況下,該裝置應能達到規(guī)定的要求,除非這些部件存在內(nèi)部的冗余且自監(jiān)測正常工作。
注:符合12.4.2要求的制動器認為是存在內(nèi)部冗余。
在使用驅(qū)動主機制動器的情況下,自監(jiān)測包括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(或釋放)的驗證和(或)對制動力的驗證。對于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(或釋放)驗證和對制動力驗證的,制動力自監(jiān)測的周期不應大于15天;對于僅采用對機械裝置正確提起(或釋放)驗證的,則在定期維護保養(yǎng)時應檢測制動力;對于僅采用對制動力驗證的,則制動力自監(jiān)測周期不應大于24小時。
如果檢測到失效,應關(guān)閉轎門和層門,并防止電梯的正常啟動。
對于自監(jiān)測,應進行型式試驗。
9.11.4
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應作用在:
a)轎廂;或
b)對重;或
c)鋼絲繩系統(tǒng)(懸掛繩或補償繩);或
d)曳引輪;或
e)只有兩個支撐的曳引輪軸上。
該裝置的制停部件,或保持轎廂停止的裝置可與用于下列功能的裝置共用:
--
下行超速保護;
--
上行超速保護(9.10)。
該裝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。
9.11.5
該裝置應在下列距離內(nèi)制停轎廂(見圖8):
a)與檢測到轎廂意外移動的層站的距離不大于1.20
m;
b)層門地坎與轎廂護腳板最低部分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大于0.20
m;
c)按5.2.1.2設(shè)置井道圍壁時,轎廂地坎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大于0.20
m;
d)轎廂地坎與層門門楣之間或?qū)娱T地坎與轎廂門楣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.00
m。
轎廂載有不超過100%額定載重量的任何載荷,在平層位置從靜止開始移動的情況下,均應滿足上述值。
#FormatImgID_2#
圖中:
①——轎廂
②——井道
③——層站
④——轎廂護腳板
⑤——轎廂入口
圖8
轎廂意外移動 — 向下和向上移動
9.11.6
在制停過程中,該裝置的制停部件不應使轎廂減速度超過:
--
空轎廂向上意外移動時為1 gn,
--
向下意外移動時為自由墜落保護裝置動作時允許的減速度。
9.11.7
最遲在轎廂離開開鎖區(qū)域(7.7.1)時,應由符合14.1.2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測到轎廂的意外移動。
9.11.8
該裝置動作時,應使符合14.1.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。
注:可與9.11.7中的開關(guān)裝置共用。
9.11.9
當該裝置被觸發(fā)或當自監(jiān)測顯示該裝置的制停部件失效時,應由稱職人員使其釋放或使電梯復位。
9.11.10
釋放該裝置應不需要接近轎廂、對重或平衡重。
9.11.11
釋放后,該裝置應處于工作狀態(tài)。
9.11.12
如果該裝置需要外部能量來驅(qū)動,當能量不足時應使電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狀態(tài)。此要求不適用于帶導向的壓縮彈簧。
9.11.13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是安全部件,應按F8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。
12.12
轎廂的平層準確度應為±10 mm。平層保持精度應為±20 mm,如果裝卸載時超出±20 mm,應校正到±10 mm以內(nèi)。
15.17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的完整系統(tǒng)或子系統(tǒng)(見F8.1)上,應設(shè)置銘牌,標明:
a)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造商名稱;
b)型式試驗標志及試驗單位;
c)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型號。
在16.1.3中增加:
h)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。
在附錄A表A1最后增加以下兩行:
章條
|
所檢查的裝置
|
9.11.7
|
檢查開門狀態(tài)下轎廂的意外移動
|
9.11.8
|
檢查開門狀態(tài)下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的動作
|
在D2的最后增加:
o)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(見9.11)
交付使用前試驗的目的是檢查檢測裝置和制停部件。
試驗時應僅使用9.11定義的裝置的制停部件制停電梯。
試驗應:
——包括驗證該裝置的制停部件按型式試驗所述的方式觸發(fā)。
——轎廂以預定速度(例如:型式試驗所確定的速度,如檢修速度等),在井道上部空載上行(例如:從一個層站到上端站),以及在井道下部滿載下行(例如:從一個層站到下端站);
按型式試驗所述的試驗,應驗證轎廂意外移動的距離滿足9.11.5規(guī)定。
如果該裝置需要自監(jiān)測(見9.11.3),應檢查其功能。
注:如果該裝置的制停部件包括層站的部件,有必要在每個涉及的層站重復該試驗。
在E2b)的最后增加一項: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。
F8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
F8.1
通則
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應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(tǒng)進行型式試驗,或者對其檢測、操縱裝置和制停子系統(tǒng)提交單獨的型式試驗。組成完整系統(tǒng)的每一個子系統(tǒng)的型式試驗,應定義接口條件和相關(guān)參數(shù)。
申請人應說明應用于該系統(tǒng)或子系統(tǒng)的主要參數(shù):
—
最小和最大質(zhì)量;
—
最小和最大力或力矩(如果適用);
—
檢測裝置、控制電路和制停部件各自的響應時間;
—
所預期的減速之前的最高速度(參見注1);
—
與檢測裝置所安裝的層站之間的距離;
—
試驗速度(參見注2);
—
設(shè)計的溫度和濕度的限值,以及申請人和試驗單位所達成的任何其他相關(guān)信息。
注1:舉例說明:曳引式電梯,如果自然加速度為1.5
m/s22,并且沒有來自于電動機的任何力矩,則可達到的最大速度為2m/s。這是基于剛開始減速時達到的速度,即:經(jīng)過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、控制電路和制停部件的響應時間,由1.5
m/s2自然加速度產(chǎn)生的結(jié)果,假設(shè)意外移動檢測裝置在轎廂到達門區(qū)極限位置時動作。
對于曳引式電梯,因內(nèi)部控制裝置引起的電氣故障的情況下,假定可達到的加速度不大于2.5m/s2。
注2:試驗速度由制造商提供,試驗單位使用該速度確定電梯移動距離(驗證距離),以便在交付使用前的檢驗中驗證意外移動保護系統(tǒng)的正確動作。該速度可為檢修速度,或者由制造商確定并經(jīng)試驗單位認可的其它速度。
申請時,應附下列文件:
a)結(jié)構(gòu)、動作、部件尺寸和公差的詳圖和裝配圖;
b)如果必要,與彈性元件相關(guān)的載荷圖;
c)所用材料的詳細信息,該裝置所作用的部件類型及其表面條件(拉制、銑削、磨削等)。
F8.2
說明和樣品
F8.2.1
申請人應說明該裝置的功能。
F8.2.2
申請人應按照與試驗單位之間的約定提供測試樣品,根據(jù)需要包括:完整的轎廂意外移動檢測裝置、控制電路(執(zhí)行機構(gòu))、制停部件以及任何監(jiān)測裝置(如果有)。
應提供所有試驗必須的數(shù)套夾緊元件。
按試驗單位要求的尺寸提供該裝置所作用的部件。
F8.3
試驗
F8.3.1
試驗方法
依據(jù)該裝置及其所實現(xiàn)的實際功能,申請人和試驗單位共同確定試驗方法。
測量應包括:
—
制停距離;
—
平均減速度;
—
檢測、觸發(fā)電路、制停部件和控制電路的響應時間(參見圖F2);
—
移動的總距離(加速距離和制停距離之和)。
試驗還應包括:
—
轎廂意外移動檢測裝置的動作;和
—
任何自動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(如果適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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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中:
①——在制停部件作用下開始減速的點
②——轎廂意外移動檢測和任何控制電路的響應時間
③——觸發(fā)電路和制停部件的響應時間
圖F2
響應時間
F8.3.2
試驗程序
應對制停部件進行20
次試驗,并且:
—
每個結(jié)果均不超出所規(guī)定的范圍;
—
每個結(jié)果均應在平均值的±20 %范圍內(nèi);
證書應給出平均值。
使用驅(qū)動主機制動器作為制停部件時,還應按GB/T
24478-2009 4.2.2.4的要求進行制動器動作試驗。
F8.3.2.1
認證用于單一質(zhì)量或力矩的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
試驗單位應以空載轎廂的系統(tǒng)質(zhì)量或力矩進行10
次上行試驗;以載有額定載重量轎廂的系統(tǒng)質(zhì)量或力矩進行10 次下行試驗。
在各次試驗之間,應允許摩擦件恢復到正常溫度。
在試驗期間,可使用數(shù)套相同的摩擦件。但每套摩擦件應至少能承受5
次試驗。
F8.3.2.2
認證用于不同質(zhì)量或力矩的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
試驗單位應對所申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別進行一系列試驗。
申請人應提供公式或圖表,以說明制動力或力矩與給定調(diào)整量之間的函數(shù)關(guān)系,結(jié)果用移動距離表示。
試驗單位應驗證公式或圖表的有效性。
F8.3.2.3
轎廂意外移動檢測裝置的試驗程序
應進行10
次試驗以驗證該裝置的動作。所有試驗應可靠地驗證該裝置均正確動作。
F8.3.2.4
自監(jiān)測裝置的試驗程序
應進行10
次試驗以驗證該裝置的動作。所有試驗應可靠地驗證該裝置均正確動作。
此外,應驗證在危險情況發(fā)生前自監(jiān)測裝置檢測制停部件冗余失效的能力。
F8.3.3
試驗后的檢查
試驗后:
a)應將制停部件的機械特性與申請人提供的原始值進行比較。在特殊情況下可進行其他分析;
b)應檢查確認沒有任何斷裂、變形或其他變化情況(例如:夾緊元件的裂紋、變形或磨損、摩擦表面的外觀);
c)如果有必要,應拍攝夾緊元件和所作用部件的照片,以便作為變形或裂紋的證據(jù)。
F8.4
調(diào)整值的修正
試驗期間,如果得到的數(shù)值和申請人期望的值相差20
%以上,則在必要時,征得申請人同意,可在修改調(diào)整值后另外進行一系列的試驗。
F8.5
試驗報告
為了試驗的再現(xiàn)性,型式試驗時應記錄所有細節(jié),例如:
—
申請人和試驗單位確定的試驗方法;
—
試驗方案描述;
—
試驗方案中該裝置的安裝位置;
—
試驗次數(shù);
—
測試數(shù)據(jù)的記錄;
—
試驗期間的觀察報告;
—
試驗結(jié)果和要求的一致性判斷。
F8.6
型式試驗證書
證書應包括如下內(nèi)容:
a)F0.2述及的內(nèi)容;
b)轎廂意外移動保護系統(tǒng)/子系統(tǒng)的類型和應用;
c)主要參數(shù)的限值(由制造商和試驗單位約定);
d)用于最終檢驗的試驗速度及相關(guān)參數(shù);
e)制停部件所作用部件類型;
f)對于完整系統(tǒng),檢測裝置和制停部件的組合;
g)
對于子系統(tǒng),接口條件。
J2.4
提拉和觸發(fā)裝置
懸掛的擺錘沖擊裝置通過提拉和觸發(fā)裝置的牽引從被試面板上擺,上擺的高度按J4.2和J4.3的要求。在釋放的瞬間觸發(fā)裝置不應對擺錘沖擊裝置產(chǎn)生附加的沖擊。
懸掛鋼絲繩應勾掛住擺錘沖擊裝置而沒有任何的扭轉(zhuǎn),以防止在觸發(fā)后擺錘沖擊裝置的旋轉(zhuǎn)。
在觸發(fā)之前,懸掛鋼絲繩與擺錘沖擊裝置的中心線在一條直線上,應通過一個三角的勾掛裝置,在觸發(fā)位置使擺錘沖擊裝置的重心與提拉鋼絲繩在一條直線上。
J4.3
軟擺錘沖擊試驗用J2.2所述的裝置在跌落高度為以下條件下進行:
a)
對于層門面板或門框,跌落高度為800 mm(見圖J3);
b)
對于玻璃轎門、玻璃轎壁,跌落高度為700 mm(見圖J3);
J4.4
擺錘應撞擊在寬度方向為面板的中點,高度方向為面板設(shè)計地平面上方(1.0±0.1)m處。對于層門,該高度值見7.2.3.8。
跌落高度是參考點之間的垂直距離(見圖J3)。
J4.5
J2.1和J2.2所規(guī)定的每個裝置對每個撞擊點僅進行一次試驗。
如果硬擺錘和軟擺錘沖擊試驗都需要做,兩種試驗應在同一面板上進行,且先做硬擺錘沖擊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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